发布日期:2024-05-08 00:25 点击次数:147
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发相关个东谈主所得税策略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4年第2号
为相沿企业翻新发展,现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发相关个东谈主所得税策略公告如下:
一、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东谈主的股票期权、限度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足下税务机关备案,个东谈主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度性股票解禁或得到股权奖励(以下简称行权)之日起,在不特出36个月的期限内交纳个东谈主所得税。征税东谈主在此时间内下野的,应在下野前缴清沿途税款。
二、本公告所称境内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游所、深圳证券交游所、北京证券交游所上市交游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实行至2027年12月31日,征税东谈主在此时间行权的,股票配资系统可按本公告规章实行。征税东谈主在2023年1月1日后行权且尚未交纳沿途税款的,可按本公告规章实行,分期缴征税款的期限自行权日起贪图。
四、证券监管部门同税务部门缔造信息分享机制,按季度向税务部门分享上市公司股权激发相关信息,财政、税务、证券监管部门共同作念好策略落实职责。
五、下列文献或条件同期废止:
(一)《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对于完善股权激发和技巧入股相关所得税策略的见告》(财税〔2016〕101号)第二条第(一)项。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对于中关村国度自主翻新示范区中枢区(海淀园)股权激发分期征税策略的见告》(财税〔2022〕16号)。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4月17日